(2015)洋行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洋县民政局、洋县黄金峡镇人民政府不服婚姻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洋县民政局,洋县黄家营镇人民政府,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洋行初字第00041号原告(起诉人)张某某,女,汉族。被告洋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局局长。被告洋县黄家营镇人民政府。第三人贾某某,男,汉族。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洋县民政局、洋县黄家营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贾某某不服婚姻登记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柳雅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