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黔法民初字第02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高某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2823号原告:黄某某,女,土家族,生于1978年,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陈绍康,重庆黔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高某某,男,土家族,生于1968年,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廖小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圣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