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一初字第01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钱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1587号原告:钱某,男,199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曹长贵,潜山县源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女,199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审 判 员 余江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朱玲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