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500号原告李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济杰,广宗城关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农民。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诉讼权利,经查原告李某甲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原告李某甲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审 判 长 李玉皎代理审判员 李洪起人民陪审员 刘志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立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