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靖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梁起阳与张绪军、吴永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起阳,张绪军,吴永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梁起阳,男。被执行人张绪军,男。被执行人吴永霞,女,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73********,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太阳坪乡太阳坪村*组。申请执行人梁起阳与被执行人张绪军、吴永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靖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靖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毅审判员  姚拥军审判员  蒋茂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