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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5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市分行与邢彦成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邢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2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负责人王珍军,行长。被执行人邢彦成,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职业不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邢彦成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21542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邢彦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邢彦成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邢彦���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中,(2014)西民(商)初字第2154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对邢彦成享有的债权全部未受偿。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亦不能提供邢彦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西民(商)初字第2154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邢彦成仍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佳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爱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