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孙万俸与白建锋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海洋,刘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保字第167-2号申请人孙海洋,居民。被申请人刘波,居民。申请人孙海洋与被申请人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孙海洋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波名下的鲁J×××××号、鲁J×××××号、鲁J×××××号、鲁J×××××号车辆,查封期限均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准办理过户、抵押等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郑 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