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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398号原告刘某。被告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辛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鲍国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