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398号原告刘某。被告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辛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鲍国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