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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杜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杜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魏民初字第00075号原告杨某,农民,魏县张二庄乡张二庄西村人委托代理人史某,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魏县分所律师。被告杜某,农民。原告杨某诉被告杜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6日诉讼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代理人史某、被告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经营一家自来水厂,向我村供应自来水,并收取我村用户的水费。为了儿子结婚,我于2008年在原庄基上翻盖了九间新房子,其中门楼两间、厨房一间、堂屋六间。2014年10月21日我发现我家房屋东侧的大街路面上大面积积水,于是打电话通知被告,让被告赶快修理。可是被告迟迟不予检修,我多次催促被告并向我村村委会反映,我村村委会的干部也要求被告进行检修。数日之后,在我们的强烈要求下被告才来检修。被告花了两天时间才找到漏水点,先在我家门口的水管接口处检查,没有找到漏水点,然后继续沿着水管向北检查,终于在位于我家房屋东墙的墙脚处、被告埋在大街水泥路面下自来水水管上找到漏水点并进行了修复。由于被告的自来水水管长时间漏水,致使我家房屋东侧的积水高达几十厘米,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未能排干。不久我就发现我家的房屋地基开始下沉,宅基东部的两间门楼、一间厨房、三间堂屋的墙体开始裂缝,并且裂缝的数量赿来赿多,裂缝的宽度赿来赿大。后来房屋的顶部、底部也开始裂缝,如今已成危房,无法居住。我认为我家的房屋裂缝是被告的水管漏水引起的,多次向被告要求赔偿,被告起初也口头答应赔偿,可是迟迟不予赔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房屋损失72975元、鉴定费75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80975元。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人杨某、张某出庭作证。被告辩称,原告打电话我就去修了,没有停好几天才去,我去给原告修水管时,原告的房子就已经裂缝了,在给别人修管子时原告的房子就已经裂了,在我给别人修管子一个月后,原告才打电话说他的管子漏水了,在修他家管子时,在从坑中往外弄水时,他家的房子就是裂着的,大街上的管道是我铺的,往家里走的小管道都是个人铺的。房屋损失费鉴定的过高,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过高,我不接受,水管跑水不是我的责任。被告提交的证据有: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审理查明,被告杜某在张二庄乡张二庄西村经营自来水供用水生意,其供水管道经过原告杨某家房屋附近。原告杨某于2008年在其家建了九间新房子,其中门楼两间、厨房一间、堂屋六间。2014年10月份,原告发现其家房屋东侧的大街路面上大面积积水,随打电话通知了被告杜某,之后被告对其漏水的管道进行了维修。被告对原告房屋东侧的漏水管道进行维修时,原告的房屋已经发生了裂缝现象。经邯郸房屋建筑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的房屋的损坏原因、程度及损坏价值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一、杨某北房、东房的完损等级为严重损坏房;二、杨某房屋东侧的地下上水管道跑水渗入杨某房屋地基,使房屋产生不均匀沉降是造成杨某北房、东房损坏的原因;三、杨某房屋损坏赔偿金额为人民币72975元。原、被告双方因房屋损害赔偿问题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邯郸房屋建筑质量司法鉴定中心邯郸司法鉴定中心(2015)邯司鉴字第0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身份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本案原告的房屋因被告的供水管道漏水造成损坏,经司法鉴定房屋损坏赔偿额为人民币72975元,被告杜某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房屋损失费72975元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的“水管跑水不是我的责任”的意见理由不足,没有证据支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鉴定费7500元、交通费5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某赔偿原告杨某房屋损害赔偿金7297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4元,被告负但1624元,原告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洪港审判员  史振华审判员  马光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玉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91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第92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