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坤、胡婧等与名流置业武汉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坤,胡婧,王振波,童一凡,马翔,程崇勇,罗迎,吴婷,郭宁,黄琨,黄蕗,卢亚芳,黎良军,刘红亮,杨常武,徐稀,洪亚品,丁华玲,陶莉,吴欣,吴杨,张敏,李建萍,李小明,丁华,王恒,周海珊,朱曼,黄迪,石民丰,名流置业武汉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673号原告:张坤。原告:胡婧。原告:王振波。原告:童一凡。原告:马翔。原告:程崇勇。原告:罗迎。原告:吴婷。原告:郭宁。原告:黄琨。原告:黄蕗。原告:卢亚芳。原告:黎良军。原告:刘红亮。原告:杨常武。原告:徐稀。原告:洪亚品。原告:丁华玲。原告:陶莉。原告:吴欣。原告:吴杨。原告:张敏。原告:李建萍。原告:李小明。原告:丁华。原告:王恒。原告:周海珊。原告:朱曼。原告:朱曼。原告:黄迪。原告:石民丰。委托代理人:项中楠,系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名流置业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马鹦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熊晟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坤等31人与被名流置业武汉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熊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