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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马卉青与何秀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秀敏,马卉青,天津市三环建设工程开发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4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秀敏。委托代理人李丞,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卉青。委托代理人孙志伟,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市三环建设工程开发部,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长安里7门208室。法定代表人于广恩,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单秀敏,该单位副主任。上诉人何秀敏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1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何秀敏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丞,被上诉人马卉青的委托代理人孙志伟,第三人天津市三环建设工程开发部的委托代理人单秀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18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受理费10800元,退还上诉人何秀敏。审 判 长  强国琴代理审判员  王 珊代理审判员  郭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牛卫锋速 录 员  李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