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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周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周民初字第423号原告杨某。被告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某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邢旭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卫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