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保字第0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蒋立星与蒋兆飞、胡静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立星,蒋兆飞,胡静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保字第00085-1号原告:蒋立星,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蒋兆飞,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胡静,女,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黄民保字第00057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因原告蒋立星与被告蒋兆飞、胡静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蒋立星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蒋兆飞坐落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汤口镇某某山庄X幢X室房产一套及车库的查封,可以买卖、过户。审判员 夏兴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友斌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