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三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黄继友运输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继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昆刑三初字第148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继友,男,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仁化县人,住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2014年8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公三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继友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继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黄继友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到达昆明,在昆明市北京路三元宾馆501室被公安民警抓获,查获从其体内排出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203.2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继友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继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出示的指控证据提出异议,辩解其不知道是毒品,其是被胁迫的。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8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黄继友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到达昆明,在昆明市北京路三元宾馆501室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查获被告人黄继友从体内排出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203.2克。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继友的身份情况与起诉书所列情况相一致。2、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吴井派出所民警陈某某、张某某分别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盘问笔录证实:2014年,公安民警在侦查案件过程中,发现一名叫黄继友的男子有运输毒品的嫌疑,后被布控关注。2014年8月31日11许,根据线索,公安民警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北京路三元宾馆501室将涉嫌运输毒品的黄继友抓获。经现场盘问,黄继友否认为他人携带违禁品、体内藏有物品。后公安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进一步审查。3、(DR)诊断报告证实:2014年8月31日,经DR检查,被告人黄继友结肠走形区大量颗粒状内容物。4、物证照片、排毒记录及照片、毒品称量记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及告知记录、涉案财物管理入库登记表证实:(1)被告人黄继友对其所持手机及从其体内排出的毒品可疑物进行了辨认。(2)毒品可疑物经当面称量,净重203.2克,以上毒品可疑物已扣押,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鉴定结论已告知,被告人黄继友未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以上毒品甲基苯丙胺已收缴。(3)公安民警还扣押了被告人黄继友所持的手机2部,电话卡2张。5、住宿证明证实:被告人黄继友于2014年8月31日7:29入住昆明三元宾馆501房。6、被告人黄继友的供述及辩解:2014年5、6月份,我加了一个叫“收留走投无路人员”的QQ群,其中一个叫“小白”的男子让我去云南帮他们带东西,说是一次可以给人民币2、3万元的报酬,经过与“小白”的联系,我从广州到了昆明,2014年8月18日左右到了打洛,8月30日早上9点左右,“小白”打电话让我收拾行李,之后来了三个男子,提了一包东西来,里面是些包好的东西,我问他们是什么东西,他们对我说不该问的别问,我当时就怀疑是毒品了,他们让我吞进体内,我从口吞了五十九颗,那些人又让我从肛门塞了1颗。在吞的时候我问他们给多少钱,他们说把东西带到指定地点每颗给我人民币60元。2014年8月31日5时许我来到昆明,在火车站旁边的三元宾馆开了一间房(501室)睡觉,到了11时就被警察抓了。以上证据,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取证程序合法,证据之间形成锁链,内容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继友主观上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客观上予以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继友犯运输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继友应对所运输的毒品承担刑事责任。关于被告人黄继友所提“其不知道是毒品,其是被胁迫的”的辩解与本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黄继友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继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先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1日起至2029年8月30日止。)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203.2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贾慧群审判员 李城橙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