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李民初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南通倍特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某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李民初字第00528号原告南通某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萍,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杨,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原告南通某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某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某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某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通某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 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培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