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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平商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叶克振与周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克振,周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平商初字第1050号原告:叶克振。委托代理人:吴星星,浙江平宇(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雷。原告叶克振因与被告周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周雷偿还借款7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周雷因需要分别于2014年1月8日及2015年1月4日向原告叶克振各借款500000元和200000元,并分别出具借条两份。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借款后,经原告催讨,上述合计700000元本金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周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叶克振借款本金7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周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10800元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汇款户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杨继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郑 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