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0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荣兴宇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苗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荣兴宇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苗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0612号原告北京荣兴宇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张家场村商4。法定代表人赵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其红,女,1973年10月6日出生。被告苗佳,女,1987年2月28日出生。原告北京荣兴宇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苗佳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荣兴宇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苗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荣兴宇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荣兴宇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姜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白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