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立民终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吕桂玲与叶卫星、陈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卫星,吕桂玲,陈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立民终字第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卫星,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3139。委托代理人:崔耀千,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春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桂玲,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208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淑兰,女,1975年7日29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肇庆。公民身份号码:×××3124。上诉人叶卫星因民间借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252-2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涉案的《还款协议》约定发生争议由协议签订地即肇庆市鼎湖区的人民法院解决,因此,原审裁定错误,请求本院予以撤销,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的《还款协议》约定如陈淑兰逾期不能清还本息,吕桂玲有权到该协议签订地(肇庆市鼎湖区)诉讼解决。该约定赋予了吕桂玲选择起诉地点的权利,但并未排除其另行选择起诉地点的权利,故吕桂玲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所在的原审法院起诉,符合���律规定。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叶卫星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叶卫星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静芳审 判 员 周向京代理审判员 罗惠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余曼瑄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