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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江民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江民初字第635号原告彭某,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化君,南京市鼓楼区经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 判 员 徐小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 禹书 记 员 王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