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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县支行与上思县永丰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思县水利实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县支行,上思县永丰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思县水利实业公司,上思糖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7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县支行,住所地:防城港市上思县思阳镇更生路。负责人褚龙,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建新,广西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如洁,广西新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耀威,该行员工。被告上思县永丰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思县思阳镇民政路。法定代表人黄昊。被告上思县水利实业公司,住所地:上思县思阳镇东靖路。法定代表人劳集东。被告上思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思县城西郊。法定代表人黄炳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县支行与被告上思县永丰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上思县水利实业公司、被告上思糖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县支行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县支行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685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刘卫群审 判 员  许冠美人民陪审员  岳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卢 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