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唐商初字第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符春建、丁志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春建,丁志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唐商初字第0015号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学根,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陆伟,东台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符春建,村民。被告:丁志龙,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符春建、丁志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剑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薇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