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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唐商初字第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符春建、丁志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春建,丁志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唐商初字第0015号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学根,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陆伟,东台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符春建,村民。被告:丁志龙,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符春建、丁志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剑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薇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