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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杨吉荣、镇勇与镇勇、杨春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吉荣,镇勇,杨春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1251号原告杨吉荣。被告镇勇。被告杨春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吉荣诉被告镇勇、杨春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吉荣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镇勇、杨春梅所有的松滋市白马山石材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人湖北致瑞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途锐牌SUV小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吉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镇勇、杨春梅所有的松滋市白马山石材有限公司的股权。二、查封担保人湖北致瑞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途锐牌SUV小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秋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