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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贾阔与保定百合奶牛养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阔,保定百合奶牛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徐民初字第758号原告贾阔,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红香,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百合奶牛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徐水县大东张村南。法定代表人商庆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丽颖,徐水县安肃永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贾阔与被告保定百合奶牛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合奶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欣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阔的委托代理人李红香,被告百合奶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丽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阔诉称,原告在被告百合奶牛公司内养牛,期间王辉负责对公司进行全面管理。被告拖欠原告2014年9月份、10月份、12月份的奶款未给原告结算,以上奶款合计63546.36元。扣除原告所欠被告草款4846.04元、料款11600元,尚欠奶款47100元,经催要,被告拖欠延期给付。2015年2月3日,王辉给原告出具证明一份。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牛奶款471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诉讼中,原告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30948.26元。被告百合奶牛公司辩称,对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无异议,同意给付原告牛奶款30948.26元。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保定百合奶牛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贾阔牛奶款30948.2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元,由被告保定百合奶牛养殖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欣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国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