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8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屠×与刘×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刘×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8346号原告屠×,女,1954年11月14日出生。被告刘×,男,1946年1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屠×与被告刘×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屠×于2015年8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屠×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辛崇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