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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8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屠×与刘×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刘×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8346号原告屠×,女,1954年11月14日出生。被告刘×,男,1946年1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屠×与被告刘×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屠×于2015年8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屠×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辛崇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