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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2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如亮与天津恒润物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如亮,天津恒润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134号申请执行人张如亮。被执行人天津恒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五路197号510。法定代表人陈瑞武,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如亮与天津恒润物流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的相关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滨(保)劳人仲字(2015)第5023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焕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