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商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夏帮伟与黄齐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帮伟,黄齐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商初字第307号原告夏帮伟。被告黄齐芳。原告夏帮伟与被告黄齐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夏帮伟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帮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帮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夏帮伟负担。审 判 员 郑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阮亭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