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商初字第13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与丁长涛、于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丁长涛,于杰,杨敬文,李国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商初字第1302-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路与和平路交叉路西北角。法定代表人:魏中华,行长。委托代理人:杜玉红,该单位法律顾问。被告:丁长涛,居民。被告:于杰,居民。被告:杨敬文,居民。被告:李国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与被告丁长涛、于杰、杨敬文、李国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丁长涛、于杰、杨敬文、李国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撤回对被告丁长涛、于杰、杨敬文、李国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72元,减半收取1886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340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霞人民陪审员 宋桂芳人民陪审员 李志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毕清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