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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三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申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286号原告申某某,女,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壶关县人。委托代理人刘银娟,系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壶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崔晓霞人民陪审员  王骏英人民陪审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杜润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