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樊忠彪、张立峰与张立峰、潘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忠彪,张立峰,潘晓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325号原告:樊忠彪。被告:张立峰。被告:潘晓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忠彪与被告张立峰、潘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樊忠彪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忠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忠彪负担。审 判 员 杨惠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史夏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