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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樊忠彪、张立峰与张立峰、潘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忠彪,张立峰,潘晓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325号原告:樊忠彪。被告:张立峰。被告:潘晓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忠彪与被告张立峰、潘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樊忠彪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忠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忠彪负担。审 判 员 杨惠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史夏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