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民初字第3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席丽敏与于学娟、XX、青岛德鸿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青岛新经济广告有限公司、青岛爱都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唐维青、于君、武威宝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丽敏,于学娟,XX,青岛德鸿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青岛新经济广告有限公司,青岛爱都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唐维青,于君,武威宝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胶民初字第3408号原告席丽敏,女,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委托代理人崔国友,山东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学娟,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姜云江,山东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初洪章,山东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女,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被告青岛德鸿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法定代表人于学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姜云江,山东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初洪章,山东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新经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法定代表人尚德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纯阳,山东元鼎(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鹏,山东元鼎(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爱都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法定代表人唐维青,该公司经理。被告唐维青,女,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被告于君,女,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被告武威宝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法定代表人李宏途,该公司经理。原告席丽敏与被告于学娟、XX、青岛德鸿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青岛新经济广告有限公司、青岛爱都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唐维青、于君、武威宝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时仅起诉了于学娟、XX、青岛德鸿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青岛新经济广告有限公司为被告,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青岛爱都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唐维青、于君、武威宝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崔国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学娟及作为被告于学娟、青岛德鸿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初洪章,被告青岛新经济广告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鹏在本院组织证据交换时出庭参加诉讼。被告XX、青岛爱都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唐维青、于君、武威宝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27日,原告与被告于学娟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于学娟向原告借款1500万元,借款期限14天,自2013年9月27日至2013年10月10日。合同签订后,原告给付借款1500万元。被告XX、青岛德鸿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青岛新经济广告有限公司、青岛爱都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唐维青、于君、武威宝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为被告于学娟的上述借款出具担保保证书,为于学娟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于学娟偿还部分借款300万元;自2013年10月1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照银行贷款利率4倍支付借款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5万元;XX、青岛德鸿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青岛新经济广告有限公司、青岛爱都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唐维青、于君、武威宝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于学娟、XX、青岛德鸿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青岛新经济广告有限公司、青岛爱都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唐维青、于君、武威宝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7日,原告与被告于学娟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于学娟向原告借款1500万元,借款期限14天,自2013年9月27日至2013年10月10日,如实际借款日期与协议约定不一致,以实际借款之日为出借日。如不能按期归还借款,需要原告书面同意,否则按约定支付利息外另需按照每日3%支付违约金。如不能按期归还借款,须向原告支付追索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调查费、律师费。合同签订后,被告于学娟给原告出具借条,原告于2013年9月29日分三次通过银行转给被告于学娟1500万元。2013年9月27日,原告与被告于学娟签订1500万元借款合同后,被告XX、青岛德鸿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青岛新经济广告有限公司、青岛爱都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唐维青、武威宝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担保保证书,为被告于学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期限两年。2014年5月9日被告于君给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被告于学娟欠原告款,由于君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于娟及被告青岛德鸿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青岛新经济广告有限公司、青岛爱都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唐维青、于君、武威宝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没有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起诉来院。原告提起诉讼,委托律师代理,支付代理费5000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借款合同、借条、承诺函、网上银行付款通知书、担保保证书7份、反担保保证书、还款承诺书、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律师费收据。被告于娟、被告青岛德鸿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在证据交换时质证意见为:合同约定市南法院管辖,原告主张的300万元已经还清,对借款签字无异议,7日内提交书面答辩、质证意见。被告于娟、被告青岛德鸿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至庭审结束未提交书面答辩、质证意见。被告青岛新经济广告有限公司在证据交换时质证意见为:担保合同中的公章并非青岛新经济广告有限公司,对担保事实不予认可。即使担保,主债务已经还清,担保责任免除。7日内提交书面答辩、质证意见。申请对青岛新经济广告有限公司公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被告青岛新经济广告有限公司至庭审结束未提交书面答辩、质证意见。被告青岛新经济广告有限公司申请对青岛新经济广告有限公司公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原告不同意鉴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同意进行鉴定,并由技术室委托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在鉴定过程中,经多次、多方联系,未能联系到青岛新经济广告有限公司,将案件予以退回。庭审结束后,被告青岛新经济广告有限公司又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对公章的真伪进行鉴定。该项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重新委托鉴定。综上,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学娟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原告给付借款后,被告于学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原告要求偿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合同如不能按期归还借款,需要原告书面同意,否则按约定支付利息外另需按照每日3%支付违约金。原告据此要求被告于学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支付利息,没有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4天,自2013年9月27日至2013年10月10日,如实际借款日期与协议约定不一致,以实际借款之日为出借日。原告2013年9月29日给付被告于学娟借款,原告要求自2013年10月10日支付利息,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可自2013年10月13日开始计算。借款合同约定如不能按期归还借款,须向原告支付追索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调查费、律师费。原告据此要求被告于学娟支付律师代理费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XX、青岛德鸿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青岛新经济广告有限公司、青岛爱都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唐维青、武威宝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担保保证书,为被告于学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原告据此要求被告XX、青岛德鸿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青岛新经济广告有限公司、青岛爱都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唐维青、武威宝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014年5月9日被告于君给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被告于学娟欠原告款,由于君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据此要求被告于君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部分请求予以支持,部分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学娟偿还原告席丽敏借款3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于学娟给付原告席丽敏借款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3日始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四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于学娟给付原告席丽敏律师代理费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XX、青岛德鸿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青岛新经济广告有限公司、青岛爱都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唐维青、于君、武威宝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学娟对上述三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6800元,由被告于学娟、XX、青岛德鸿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青岛新经济广告有限公司、青岛爱都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唐维青、于君、武威宝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 宝 刚审?判?员刘克艳人民陪审员 孙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正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