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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章慧娟与张小花、张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慧娟,张小花,张成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384号原告章慧娟,女,生于1980年8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委托代理人高超然,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小花,女,生于1983年2月20日,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委托代理人王一鹏、康占忠,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成文,男,生于1980年1月11日,汉族,住宁夏海原县。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章慧娟与被告张小花、张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章慧娟于2015年8月17日以因客观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章慧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慧娟张小花、张成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计404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章慧娟负担。审 判 长  陈永贤审 判 员  宋建喜人民陪审员  姚廷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淑秀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