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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执恢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宫慧与孙炳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慧,孙炳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执恢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宫慧,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理人:宫振江,男,系宫慧父亲,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孙炳春,男,汉族,住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宫慧与被执行人孙炳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炳春名下无存款和房产,仅有一辆车牌号为吉AL84**的宝莱车,本院已经查封车籍,由于未找到该车,故无法查封车辆进行拍卖,其名下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09)长民二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孙炳春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宫慧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代理审判员  王若思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吕 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