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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李伟与翁浩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734号原告李伟。被告翁浩华。原告李伟与被告翁浩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屠俊霞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李伟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李伟已预交),由原告李伟负担。审判员屠俊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李旻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