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长民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孙换群、白五勤与大荔县四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东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董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换群,白五勤,大荔县四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东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董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长民初字第00296号原告孙换群,女,汉族。原告白五勤,男,汉族。被告大荔县四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东荣,男,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屈朝升,该支公司经理。被告董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换群、白五勤与被告大荔县四方汽贸有限公司、张东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董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换群、白五勤于2015年8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换群、白五勤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换群、白五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7元,减半收取658.5元,由原告孙换群、白五勤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志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