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台法广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伍燕慈诉冯泽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慈,冯某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台法广民初字第207号原告:伍某慈,女,1979年11月20日出生。被告:冯某冠,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原告伍某慈与被告冯某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仲仁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某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伍某慈诉称:2014年11月11日,原告伍某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台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准予原告伍某慈与被告冯某冠离婚,儿子冯某漩由原告伍某慈抚养。2014年12月12日,台山市人民法院在(2014)江台法广民初字第289号判决书中认为原告伍某慈与被告冯某冠是自愿登记,婚姻基础较牢固,只要双方加强沟通,适当处理家庭存在问题,两人仍有和好的可能,感情尚未破裂,离婚理由不充分;但半年多来,双方情况依旧,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弥补。原告伍某慈起诉,请求:1、判决原告伍某慈与被告冯某冠离婚;2、婚生儿子冯某漩由原告伍某慈抚养并承担抚养费。被告冯某冠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原告伍某慈与被告冯某冠于2007年8月相识,2008年1月21日在台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12月1日生育儿子冯某漩,现跟随原告伍某慈生活。2014年11月11日,原告伍某慈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准予与被告冯某冠离婚。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判决不准原告伍某慈与被告冯某冠离婚。2015年7月21日,原告伍某慈再次向本院起诉,准予与被告离婚请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14)江台法广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为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原告伍某慈与被告冯某冠在共同生活中,因不能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无法和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伍某慈诉请离婚,理由充分,应予准许。关于离婚后儿子冯某漩的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儿子的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处理。由于冯某漩现跟随原告伍某慈生活,若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不利,因此离婚后儿子由原告伍某慈抚养更为合适,其自愿负担抚养费并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被告冯某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予缺席判决。为解除双方精神之痛苦,有利于各自今后的前途和幸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3条第(2)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伍某慈与被告冯某冠离婚。二、婚生儿子冯某漩由原告伍某慈负责抚养并承担抚养费。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伍某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仲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