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颍民二初字第00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甄远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甄远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0779号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颍上农商行),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法定代表人:叶文峰,颍上农商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翔,颍上农商行黄坝支行行长。被告:甄远香,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颍上农商行诉被告甄远香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颍上农商行的委托代理人鲁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甄远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颍上农商行诉称:被告甄远香于2006年8月31日向我行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7.254‰,期满被告未能归还,现要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甄远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31日,被告甄远香向原颍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坝信用社借款本金1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07年8月31日,月利率为7.254‰。2007年12月17日被告偿还利息1270.29元。逾期后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引起诉讼。另查明,原颍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为颍上农商行,其债权债务由颍上农商行享有和承担。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机构代码证、改制文件、借款借据及当事人相应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未能按约还款付息,原告要求其归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甄远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甄远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7.254‰计算,自2007年12月18日始,至执行完毕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甄远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翔审 判 员  王明贤人民陪审员  余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万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