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皇甫某某与田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皇甫某某,田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661号原告:皇甫某某,女。被告:田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皇甫某某诉被告田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皇甫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皇甫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徐爱群代理审判员 朱亚惠人民陪审员 李光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发全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661号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