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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商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区文胜畜禽技术服务部与黄清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区文胜畜禽技术服务部,黄清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商初字第428号原告:衢州市衢江区文胜畜禽技术服务部,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云溪乡石角山村。负责人:孙文胜,系衢州市衢江区文胜畜禽技术服务部经营者。被告:黄清豪。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区文胜畜禽技术服务部与被告黄清豪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衢江区文胜畜禽技术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衢州市衢江区文胜畜禽技术服务部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吴 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余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