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洪鸣、毛长权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杨某某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尔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鸣,毛长权,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阿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洪鸣,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汉族,中专文化,某道班班长,捕前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因涉嫌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于2015年1月7日被阿尔山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阿尔山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阿尔山市看守所。被告人毛长权,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蒙古族,初中文化,某道班工人,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因涉嫌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于2015年1月7日被阿尔山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阿尔山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阿尔山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6月9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汉族,初中文化,某道班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2015年1月5日被阿尔山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阿尔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阿检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洪鸣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指控毛长权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指控杨某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米军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洪鸣、毛长权、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至12月份,被告人王洪鸣系某道班班长,负责省S203公路417至445区间段的公路养护,其驾驶单位金杯车在巡道期间,发现438公里处道边有兔子脚印,为改善食堂伙食,其伙同被告人毛长权用铁丝做十五个兔子套,并指使毛长权将兔子套下到438公里处的山坡林间处,后二人驾驶金杯车在巡道时,分多次取回非法猎捕的雪兔6只,被告人毛长权将非法猎捕的6只雪兔扒皮,雪兔皮存放在单位锅炉房门前的缸里,雪兔肉交由被告人王洪鸣存于单位车库。案发后,阿尔山市森林公安局依法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2014年12月上旬,被告人王洪鸣为改善食堂伙食,伙同被告人毛长权将其事先购买的一大一小两张粘网立于单位(某道班)的粮堆附近,并指使被告人毛长权、杨某某从粘网上摘麻雀,并将死体麻雀存放于单位锅炉房门前的缸里,活体麻雀养在笼内。至案发,除已在单位食堂吃掉的70多只,另有448只被阿尔山市森林公安局扣押。期间,被告人毛长权从粘网上摘下隼3只(2只死体、1只活体)。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雪兔皮6张,红隼2只、灰背隼1只、麻雀2只、沼泽山雀1只、普通鳾1只、白腰朱顶雀355只、白腰朱顶雀亚成体4只、北朱雀57只、北岭雀7只,另有21只因鸟体残缺不全,利用形态学方法难以确定鉴定物种。雪兔、隼(所有种)均被列为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麻雀、沼泽山雀、白腰朱顶雀(亚成体)、北朱雀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王洪鸣、毛长权、杨某某犯罪的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洪鸣和毛长权的行为都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洪鸣、毛长权、杨某某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都请求法院从轻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洪鸣系某养护道班班长,2014年11月份,王洪鸣在巡道的时候看到了雪兔的脚印,便产生了套雪兔的想法,回来后和毛长权一起用细铁丝做了十几个兔套,后王洪鸣让毛长权上山套雪兔,期间,有时是王洪鸣自己开着单位金杯车带着毛长权去,到地点后,毛长权自己下车上山下了兔套,毛长权前后共套了6只雪兔并自己取回,扒皮后交给了王洪鸣,王洪鸣把它放在了车库里。2014年12月份,为了粘麻雀改善单位伙食,王洪鸣取出自己购买的一大一小两张粘网和毛长权二人一起立在了单位前面的粮食堆跟前,粘网离公路二三十米远,后王洪鸣指使毛长权、杨某某从粘网上摘麻雀,毛长权和杨某某一共摘了500多只,除去吃了的70多只外,还有活体11只,死体437只,在这期间毛长权摘了3只隼,其中死体2只,活体1只。后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雪兔皮6张,红隼2只、灰背隼1只,麻雀2只、沼泽山雀1只、普通鳾1只、白腰朱顶雀355只、白腰朱顶雀亚成体4只、北朱雀57只、北岭雀7只,另有21只因鸟体残缺不全,形态特征不完整,利用形态学方法难以准确鉴定出物种。其中雪兔、隼(所有种)均被列为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麻雀、沼泽山雀、白腰朱顶雀(包括亚成体)、北朱雀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案发后,上述野生动物已被阿尔山市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述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1月4日14时许,阿尔山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巡逻检查时在某养护道班附近发现粘网两张,后进行检查发现麻雀死体437只,活体11只。疑似雪兔皮6张、疑似隼死体3只后受理案件等情况。2、归案说明、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经传唤讯问后被依法刑事拘留,王洪鸣和毛长权主动到案及三名被告人户籍身份等情况。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对某道班进行搜查,查出麻雀死体433只,隼死体2只、活体1只,雪兔皮6张,雪兔肉6只及对上述物品的扣押等情况。4、封存笔录、开启笔录证实,对查出的涉案物品封存和开启等情况。5、指认笔录、照片证实,对作案工具粘网的指认情况和毛长权非法猎捕雪兔时王洪鸣开车等待的停车位置,即对S203省道438里程碑处、粘网、停车现场的指认照片,对猎捕雪兔现场、猎套的指认照片及查获现场情况等。6、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意见即动鉴字(2015)第3号证实,送检的材料为雪兔皮6张、狍皮1块、狍头1个、花尾榛鸡1只、红隼2只、灰背隼1只、麻雀2只、沼泽山雀1只、普通鳾1只、白腰朱顶雀355只、白腰朱顶雀亚成体4只、北朱雀57只、北岭雀7只,另有21只鸟体残缺不全,形态特征不完整,利用形态学方法难以准确鉴定到物种。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6日毛长权走的时候给了自己一个编织袋让自己扔掉,后来自己发现是猎套,想到有可能是套兔子的就过来交给了公安机关。8、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4日,公安机关扣押、封存野生动物死体的时候自己在场是见证人。9、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1月份,是王洪鸣和毛长权一起套的雪兔,自己看到6张雪兔皮,毛长权扒完皮后,把皮放在了锅炉房门口的缸里及单位前有个粘网,班长王洪鸣让自己摘麻雀,自己摘了几回,共摘了70多只,毛长权也摘了,并且摘了3只隼,1只是活体、2只是死体等。10、被告人王洪鸣的供述证实,自己在巡道的时候看见了雪兔的脚印,便产生了套雪兔的想法,后自己做了兔套,并让毛长权上山套雪兔,期间,自己有开车带毛长权去下兔套,自己见过毛长权三次拿回雪兔,并且扒了兔皮,后毛长权给了自己6只雪兔肉,自己放在车库里。2014年11月份,为了改善单位伙食,自己和毛长权在单位粮堆前立了一大一小两张粘网,粘网是自己买的,离公路二三十米,自己让毛长权和杨某某摘麻雀,他们都摘了,在这一期间,毛长权摘了3只隼等。11、被告人毛长权的供述证实,王洪鸣提出套雪兔的主意,并和自己做了兔套,后让自己上山下套,自己分几次上山下套,前后共带回6只雪兔,并且扒了皮,把6只雪兔肉给了王洪鸣。去下套的时候有时是王洪鸣开车带自己去的,2014年11月份,自己和王洪鸣在单位的粮堆前立一大一小的两个粘网,王洪鸣让自己和杨某某摘鸟,自己和杨某某摘了上面的麻雀,这一期间,自己摘了3只隼,其中2只是死体、1只是活体,后来那只活体也死了,自己把猎套给张某某让他扔了等情况。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足以认定案件事实,本院均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洪鸣、毛长权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被告人共同猎捕、杀害雪兔6只,隼3只,为共同犯罪,并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王洪鸣所起的作用较大,应为主犯,毛长权为从犯。同时被告人王洪鸣、毛长权在禁猎区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狩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419只,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王洪鸣的指使下也摘了粘网上的雀类动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王洪鸣为主犯,毛长权、杨某某为从犯,对于从犯可以依法从轻判处。对被告人王洪鸣和毛长权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态度较好,并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判处。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洪鸣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20年7月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毛长权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20年1月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三、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涉案的雪兔皮六张,雪兔肉六只,隼死体三只,雀类四百一十九只、作案工具粘网二张、猎套十二个予以没收,由阿尔山市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温鸿志审 判 员 孙 涵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邹 伟附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第三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采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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