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恩施民初字第02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徐三林、龙文琪等与杨正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三林,龙文琪,汤建兰,杨正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恩施民初字第02922号原告徐三林,男,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农民。原告龙文琪,女,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农民。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永生。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龙章福,广安市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汤建兰,女,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教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尚勇,教师。被告杨正友,男,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孝勇,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公司,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圃子路。负责人徐吉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诗标,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三林、龙文琪、汤建兰诉被告杨正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三林、龙文琪、汤建兰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三林、龙文琪、汤建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徐三林、龙文琪、汤建兰共同负担。审判员 漆金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如义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