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张执字第018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张家港市禧龙金属材料加工厂、吴岳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张家港市禧龙金属材料加工厂,吴岳兴,宋桂凤,张家港保税区名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隆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张家港容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钧安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01894-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住所地苏州市旺敦路158号置业商务广场大厦1栋。负责人杨少伟,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张家港市禧龙金属材料加工厂,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学田村。投资人吴岳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岳兴。被执行人宋桂凤。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名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长发大厦306B室。法定代表人宋桂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家港隆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院锦绣路3号。法定代表人陈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家港容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院锦绣路3号。法定代表人吴岳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钧安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汇达大厦二楼西212室。法定代表人宋桂凤,该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小贷中心)与张家港市禧龙金属材料加工厂(以下简称张家港禧龙材料厂)、吴岳兴、宋桂凤、张家港保税区名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名江公司)、张家港隆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隆昇公司)、张家港容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容利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钧安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钧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9日作出的(2014)张商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张家港市禧龙金属材料加工厂归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借款本金1000万元,支付2012年12月21日至2014年3月6日按合同约定年利率8.1%计算的利息,并承担自2014年3月7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按年利率12.15%计算的逾期罚息。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张家港市禧龙金属材料加工厂赔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实现债权的律师费损失367800元。限张家港市禧龙金属材料加工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吴岳兴、宋桂凤、张家港保税区名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隆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张家港容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对张家港市禧龙金属材料加工厂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张家港市禧龙金属材料加工厂如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对张家港保税区钧安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张家港保税区港澳路东侧1、2、3、4栋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的变价款在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340万元内优先受偿,有权对张家港保税区钧安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张家港保税区港澳路东侧的土地使用权(地号为××)的变价款在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366万元内优先受偿;五、案件受理费886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3620元,由张家港市禧龙金属材料加工厂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除通过对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钧安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抵押房产、土地拍卖,实现抵押优先债权706万元外,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706万元,尚未执行到位340142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除执行到位706万元外,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商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