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执民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丽水市恒润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浙江瑞泰电力电子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丽水市恒润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浙江瑞泰电力电子有限公司,刘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79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德良。被执行人丽水市恒润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丽君。被执行人浙江瑞泰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小锋。被执行人刘丽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丽莲商初字第16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丽水市恒润轻工制品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梁三群执行员 朱为民执行员 卢建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慧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