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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执民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丽水市恒润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浙江瑞泰电力电子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丽水市恒润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浙江瑞泰电力电子有限公司,刘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79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德良。被执行人丽水市恒润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丽君。被执行人浙江瑞泰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小锋。被执行人刘丽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丽莲商初字第16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丽水市恒润轻工制品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梁三群执行员  朱为民执行员  卢建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慧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