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东民初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陈凤梅与葛建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梅,葛建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东民初字第00383号原告陈凤梅,农民。委托代理人宋学怀,阜宁县东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建文,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洪祥,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凤梅与被告葛建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凤梅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葛建文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凤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凤梅负担(原告已交)。审判员 陈红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正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