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执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周习勇与朱觃煜、朱从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习勇,朱觃煜,朱从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458号申请执行人周习勇,男,199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在外务工。被执行人朱觃煜,男,199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朱从发(系朱觃煜之父),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的(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12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朱觃煜、朱从发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朱觃煜、朱从发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觃煜、朱从发所有的在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币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必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