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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6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钟万国、钟万群等与重庆市燕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水务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万群,钟万国,钟万琴,钟万容,钟万彬,重庆市燕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水务局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6216号原告:钟万群,女,汉族,1952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钟万国,男,汉族,1957年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钟万琴,女,汉族,1960年4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钟万容,女,汉族,1962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钟万彬,男,汉族,1965年3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以上五原告委托代理人:甘朝琴,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燕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迎宾大道56号燕山东部新城商品交易市场1幢。法定代表人:刁树祥,经理。委托代理人:邹井荣,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托代理人:吴波,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水务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体育路。法定代表人:徐吉洪,局长。委托代理人:成莉,重庆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万群、钟万国、钟万琴、钟万容、钟万彬与被告重庆市燕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水务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万群、钟万国、钟万琴、钟万容、钟万彬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万群、钟万国、钟万琴、钟万容、钟万彬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万群、钟万国、钟万琴、钟万容、钟万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7元,减半收取299元,由原告钟万群��钟万国、钟万琴、钟万容、钟万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 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珍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