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2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薛瑞芳与薛冠群、杜红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2173号原告薛瑞芳,个体户。被告薛冠群,无业。被告杜红娟,无业。案由: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薛瑞芳、被告薛冠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红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查明案件事实:被告薛冠群和被告杜红娟原为夫妻关系,住房属于被告薛冠群和被告杜红娟的夫妻共同财产。2011年1月5日被告薛冠群和被告杜红娟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住房归被告薛冠群所有。2015年5月23日被告薛冠群将该房屋卖给原告薛瑞芳。该房屋至今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判决结果:一、原告薛瑞芳与被告薛冠群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二、被告薛冠群、杜红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薛瑞芳办理住房的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薛冠群、杜红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书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张桂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