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宗卫路与富蕴县工业开发区矿都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卫路,富蕴县工业开发区矿都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810号原告宗卫路,男,汉族,1984年8月出生,住富蕴县。被告富蕴县工业开发区矿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富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宗卫路诉被告富蕴县工业开发区矿都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宗卫路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主体不适格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卫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即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宗卫路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