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屯民一初字第0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马莉萍与杜梅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1043号原告:马莉萍,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杜梅红,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了原告马莉萍诉被告杜梅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柏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该案案情较为复杂,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王柏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叶文君附转换程序事项通知:原告马莉萍诉被告杜梅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王柏松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晶、人民陪审员许毅龙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当事人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