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戎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390号原告戎某,农民。被告苏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戎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戎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换彬人民陪审员 贾社英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成文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