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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万卷出版有限责任公司与沈阳新华购书中心、湖南人民出版有限责任公司、中南出版传媒集团北京涌思图书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专有出版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卷出版有限责任公司,沈阳新华购书中心,湖南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中南出版传媒集团北京涌思图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出版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1号原告:万卷出版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英健,系该社社长。被告:沈阳新华购书中心。法定代表人:王京,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南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清风,系该社社长。被告:中南出版传媒集团北京涌思图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如虹,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万卷出版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沈阳新华购书中心、湖南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中南出版传媒集团北京涌思图书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专有出版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万卷出版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卷出版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880元,减半收取11440元,由原告万卷出版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健代理审判员 曾 璐代理审判员 林晓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淋茜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